桃園前市長鄭文燦任內處理土地變更案收賄500萬元,檢方昨天以貪污罪起訴並求刑12年。鄭文燦羈押48天後移審,桃園地方法院漏夜開羈押庭,認定鄭有逃亡之虞,審酌案情等情形無羈押必要,今(28)日凌晨裁定2800萬元交保,並命其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中正區住所,以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禁止接觸同案者。另外4位同樣涉案且被羈押的廖俊松、廖力廷及廖家興父子以及侯水文,以25萬至205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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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表示,經合議庭訊問後,鄭文燦否認收受賄賂,但經其他嫌疑人陳述、監聽譯文及各項跡證,足認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且鄭文燦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趨吉避兇、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及被告鄭文燦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鄭文燦面臨未來之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的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桃園地院也認為,鄭文燦與另外4名嫌疑人均經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已有一段時間,重要證人在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案情已在檢方偵查完備後提起公訴,清楚指出鄭文燦等人涉犯罪嫌之範圍,且提出相當之證據足以佐證,後續審判期間就算共犯或證人證詞有翻異,亦屬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問題。
桃園地院合議庭綜合上述考量鄭文燦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侵害法益程度後,認定無羈押之必要性,審酌後裁定鄭文燦以2800萬元交保,並予以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中正區住處,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拘束力,可作為羈押替代手段,而無羈押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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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無羈押必要!鄭文燦涉貪2800萬交保 桃園地院裁定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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