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凱米」逐漸接近台灣,中央氣象署目前也已對此發布海上、陸上警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23)日表示,要是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僱主不得做出扣薪、曠職、解僱等不利處分以免觸法,另外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仍需勞工從事工作,也宜加給工資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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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維琛表示,颱風來臨的出勤事宜,應以安全作為首要考量,要是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的任一轄區首長已有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沒有出勤,僱主不宜做出扣發工資、視為曠職、遲到、強迫勞工要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而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有其他不利處分。
至於颱風來臨停班,勞工是否可以改成居家工作?黃維琛指出,要看勞資雙方先前有無對此協議,若有則可按照約定實施,不過也要考量工作性質是否適合線上、遠端操作,另外事業單位若有因應颱風來臨而對員工調班、改放特休假、無薪假等亦同,不過就有僱主以往要求勞工要將颱風停班的日子,補班在另外的休息日,導致勞工出現扣假、休息日也要上班的情況,而若僱主未給加班費等,則可遭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緩。
另外,黃維琛指出,原就約定居家工作的勞工,若是勞務的履行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則依約定履行勞務,僱主也應照給工資,但若勞工仍受影響以致無法提供勞務,僱主不得予以各項不利處分。
勞動部說明,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仍需勞工從事工作,包括餐飲業、旅宿業、醫護業等,除應照給當日工資,也宜加給工資,並且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給其他必要協助,一旦勞工在上、下班途中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僱主在勞工治療、休養期間,也應給予公傷病假,並且按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部提醒, 僱主倘未參照《 》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勞工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去到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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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颱風「凱米」靠近台灣 勞動部:工作地或居住地停班皆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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