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曼昆區塊鏈法律
最近,曼昆律師碰到這樣一則虛擬幣借貸案件,案情大致爲,乙向甲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爲向甲借到50萬元,期限一年。債務到期後,乙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甲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條標明的欠款50萬元。
甲乙之間的借貸沒那么簡單。經法院認定,甲所借出的款項,系轉账7萬枚USDT給乙。具體來說,甲乙雙方事先口頭約定,由於乙是收虛擬幣的,甲先將虛擬幣轉給乙,乙再給甲相應的對價現金,最後甲將收到的50萬現金交付給乙,從而履約借給乙50萬元(具體步驟見示圖)。庭審中,乙對甲出具的借條、USDT轉账記錄等均未提出異議,但乙否認收到過甲交付的50萬資金,因此抗辯甲未按約借錢給乙,故乙不需要還。
法院審理後,最終駁回甲的全部訴訟請求。裁判理由大致如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由央行發行的真正意義上的法定貨幣,因此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另外,參照最高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199號《高哲宇與深圳市雲絲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李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也不應當支持虛擬幣與法幣之間的變相兌付交易。法院據此認定,甲以轉讓虛擬幣代替交付錢款的行爲違背公序良俗,故判決駁回甲的全部訴訟請求。
從甲乙借貸的上述操作中,可以看出兩人對虛擬貨幣不能作爲法幣流通是有認識的,並有意識的採取了防控措施規避法律風險,即約定先將虛擬貨幣兌換成法幣,然後再完成借款交付。可惜的是,甲實際上並未先將虛擬貨幣轉換成現金(無論虛擬幣买家是乙還是其他人)、再將現金交給乙。事實上甲圖省事,直接將價值50萬元的虛擬貨幣打給了乙,作爲甲履行交付50萬借款的替代行爲。換言之,甲是把7萬枚USDT當成50萬元人民幣直接使用,並據此認爲有權依據借條要求乙還錢。但是,在法院看來,如果因此支持了甲的訴訟請求,等於承認將虛擬貨幣當錢用的行爲是合法的。
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雙方約定借貸資金、出借方實際交付的是其他易變現財物,如等價的緊俏貨物、短期債券、不記名股票等,均可認爲出借方已經按約把錢借出去了。但是,虛擬貨幣作爲一種特殊的虛擬財物,具有一般等價物的交換價值。如果法院認可將虛擬幣轉账代替金錢給付的行爲有效,那么這種司法背書,是與我國當下否認虛擬貨幣可以作爲法幣流通的大前提是相違背的。
出借虛擬幣打借錢欠條,或者借條上寫着借錢實際上交付虛擬幣的情形,實踐中愈發繁多。基於現實中涉幣類民事立案、刑事報案較難,出借人往往以爲,只要在借條中標明借的是錢且不出現虛擬貨幣相關的字眼,那么有了借條就有了保障,自以爲萬無一失。可是他們不曉得的是,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法院需要綜合多方事實,以判斷借貸有無實際發生——借方請求還錢,除了要拿出借條,還得舉證證明實際履約“出借資金”了,才有權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情形下要求還錢。
如前所述,甲拿着借條、USDT轉账記錄等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乙還錢,等於是按着法院承認以虛擬幣替代金錢給付是合法的,當然不會獲得司法裁判支持。由於虛擬貨幣不能“當錢用”,所以甲轉账給乙USDT的行爲,不能視爲甲已經按約出借資金,故乙才會抗辯既然甲沒有“借錢”,因此乙也用不着“還錢”了。
甲雖然沒有“出錢”、乙沒有“收到錢”,但是法院在審理中認定了甲實際轉出虛擬幣、乙已接收虛擬幣的事實。甲之所以轉出價值50萬元的虛擬幣,是基於履行借給乙50萬元的借款義務,既然法院認爲甲出幣行爲不能替代借錢行爲,那么乙接收、據有7萬枚虛擬貨幣也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了。鑑於虛擬貨幣作爲可以合法持有的虛擬商品,也屬於法律應予保護的對象,故根據《民法典》第122條規定的不當得利條款,甲有權要求乙返還虛擬幣。
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爲,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風險自擔,不受法律保護。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四)項中規定的“……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但是,這種認爲觀點是不成立的——一方面,上述通知中損失自擔的範圍本就存在爭議,另一方面,上述部委規章不應與上位法規定的行爲無效後財產返還原則相違背。具體分析科參照過往文章《投資虛擬貨幣有糾紛,投資款能否退還?》。對於沒有法律根據卻取得虛擬幣的情形,應該與虛擬幣誤轉、被盜竊的情形一樣,乙應當將虛擬幣物歸原主,甲有權請求返還。試想下,甲要求乙返還沒有合理依據佔有的虛擬幣,如果法院以所謂“風險自擔”爲由放任不管,等於在支持乙這種“借錢收幣不用還”的白佔白拿行爲。
1.涉幣類民間借貸中,盡量不要存在“以出幣替代借錢”的情形。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抖機靈操作,反而會適得其反。出借虛擬幣時,借條上直接寫明是虛擬幣即可。
2.直接將虛擬幣轉給借方,是可以避免收到黑錢、減少交易成本以及T+1之類的時間成本,但拿虛擬幣直接當錢用,法律風險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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