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曼昆區塊鏈法律
新年伊始,小A憂心忡忡地找到曼昆律師,詢問如下事宜:過年回家後,小A興衝衝地與高中同學BCDEF等例行聚會,喫喫喝喝和唱歌。酒足飯飽之余,一圈人开始打牌。爲了增加趣味性,大家就順帶打個十塊八塊的,小賭怡情,並約定誰輸誰下。但是,隨着战況升級,衆人紛紛加注。小A酒精上頭,但依然智商在线,當時就提醒道:賭錢違法!玩玩就得了,小心把私房錢連人都搭進去。於是就有大聰明提議:何不改用虛擬幣做籌碼——既然虛擬幣不是法幣,那就不是賭錢了,對不對?大家恍然大悟,紛紛用虛擬幣做籌碼繼續开幹。小A隱隱覺得不妥,但又說不出哪裏不對,於是就以喝高爲由,尿遁退場了。
不一會兒,有同學小B打來電話說借虛擬幣用用,江湖救急。小A猜到他們還在打牌,但摸不开面子就借給了對方,不一會兒,小C與小D也來請求江湖救濟,小A不能厚此薄彼就也借了虛擬幣。另一邊的牌場上,小E牌運頗佳,B、C、D輸得有點慘。B、C、D不服,調監控回看後懷疑小E作弊,小E當然矢口否認。最終幾人交流得很不愉快,從喜洋洋鬧成沸沸揚揚。於是乎,當小A要求B、C、D返還虛擬幣時,B、C、D則讓小A幫忙一起去譴責小E。然而,小A不置可否的態度惹惱了B、C、D,於是兩人一怒之下拒絕還幣,並讓小A去找E要,小E則表示從沒向小A借過虛擬幣,爲什么要還?!於是,小A無奈加無語之下,來詢問律師如何把虛擬幣要回來。
鑑於虛擬貨幣作爲虛擬商品,是一種特殊的財物,故本文擬先討論下一般情形下,借出的錢款或者財物被用於賭博,如何要回。然後再討論虛擬貨幣作爲出借物時,能否要回的問題。
理論上,此時就出借人能否向借款人請求返還案涉錢款,主要有肯定與否定兩種觀點。
持肯定與否定觀點的人都認爲,當出借人明知或者應知借款會被用於賭博時,無論借款發生在賭博現場,還是像前文中小A那樣能夠猜測到借款會被用於賭博,由於借錢給他人賭博,屬於《民法典》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爲,故借款行爲無效。法律行爲無效,並不代表沒有法律後果。
但是,就案涉錢款,出借人是否有權要回,持肯定與否定觀點的人就各執一端、莫衷一是——
持肯定觀點的認爲,借款行爲無效,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借款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否則,借款人無合理理由繼續佔有錢款,就是不當得利,對出借人是不公正的。
持否定觀點的則認爲,《民法典》雖然規定了無效合同相關財產應該物歸原主,但是在第157條末尾還特別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明文規定,賭資應該被收繳,並退還給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時應上繳國庫。
實踐中,否定觀點更有力。法院經常以賭資相關的借款不屬於法律保護的範圍爲由,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同時將違法线索移送公安機關辦理。具體而言,出借人明知或者應知借出的錢款被用於賭博,依然提供賭資,明知故犯,不屬於“被侵害人”。因此,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另有規定”條款,相應的賭資應該上交國庫。否則,如果此時還把錢款退還給借款人,豈不是在變相爲提供賭資的出借人提供保護么?並且,由於賭博相關行爲涉嫌違法犯罪,爲賭博提供賭資的出借人,作爲共同參與人或者幫助者,也可能根據情節輕重、數額大小,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面臨刑事風險。
如果出借人在出款時,不知道且不應該知道借款被用於賭博,如借款人一开始就欺騙出借人,或者借款人起初確實打算將借款用於正途、只是事後挪用爲賭資,那么即使借款人在事後知道被騙了或者變卦了,此時借款人依然可以通過民事起訴的方式主張返還借款。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中以事實爲依據,事實要靠證據證明。如果關鍵事實沒有證據證明,就等於白說、不足採信。在借貸相關的請求與抗辯中,出借人可以拿出合法有效借款合同、轉账記錄等要求借款人還錢,借款人也可以以借款人出借賭資、因而不受法律保護爲由,拒絕還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規則,如果借款方無法拿出實在證據證明出借人知曉錢款被用於賭博,則就只能低頭還錢。因此,即使現實中出借人經借款人口頭告知過,因而知曉錢款被用於非法目的的,事後出借人卻以存在合法民間借貸爲由要求返還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拿出有力證據舉證反駁,那就要喫個啞巴虧,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即抗辯無效,依然要還款。
除了民事訴訟途徑外,如果賭博涉嫌違法犯罪行爲,導致賭資被辦案機關收繳。此時出借人要想拿回借款,就要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主動舉證證明自己是“被侵害人”或者“被害人”,從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規定,就被侵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獲得返還或者退賠。
如果借貸雙方並未涉及違法犯罪,只是出借的標的爲虛擬貨幣,那么,無論虛擬貨幣借貸合同是否被認定爲有效,出借人均可要求返還虛擬幣。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的文件明確定性,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包括虛擬貨幣之間、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被認定爲非法金融活動。同時,虛擬貨幣作爲虛擬商品的財產屬性獲得認可。
因此,就虛擬貨幣的借貸合同而言,如果法院基於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認定出借行爲有效,則出借人可以根據事先約定,請求返還虛擬幣;如果法院認爲虛擬貨幣借貸涉嫌兌換業務因而無效,則出借人可以根據法定的行爲無效條款,請求返還虛擬幣。
如上所述,虛擬幣出借與一般錢款借貸的保護規則一樣,應該有借有還。在出借的虛擬貨幣被用於賭博時,出借人能否要回的關鍵,就在於在出借時主觀上是否明知或者應知錢款去向。根據不同的維權方式,其中的舉證責任也有所差別。具體言之:
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請求返還出借的虛擬幣。事實上不知情且在情理上也不應該知情的出借人,只需要證明合法擁有虛擬幣並將虛擬幣出借給他人,即完成舉證責任。出借時由於受到借方欺騙或者出借後借方變卦,導致出借虛擬幣被用於賭博,出借人並不存在過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借方無法舉證證明出借人出幣時知曉虛擬幣被用於賭博,則出借人的訴請依然應該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借方成功舉證證明出借人是知曉的,則訴訟有可能被法院駁回起訴並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通過行政、刑事財產返還程序,向辦案機關申請返還被扣押的虛擬貨幣。虛擬貨幣因被用於賭博而被辦案機關扣押,此時出借人如希望盡快追回虛擬幣,需要積極聯系辦案機關,主動提供證據證明在出借虛擬幣時不知且不應知會被用作賭資,即舉證證明自己是不知情的,借出的虛擬幣被用作違法犯罪用途是意料之外的,自己也是“被侵害人”或者“被害人”之列,從而力爭盡早取回虛擬幣。
本文探討的是,在出借的虛擬幣被用於違法犯罪時,出借人能否要回以及如何要回。腦筋活泛的讀者們,可能還記得本文的副標題是:借虛擬貨幣賭博,需要返還么?兩者是一體兩面、相互關聯的話題,故最後點一下。
賭桌上的錢到底是誰的呢?贏家的,輸家的,還是場外放款的呢?答案爲都不是,賭資應該被罰沒並上繳國庫。只有在場外借錢的出借人,不知曉借出的錢款被用於賭博時,才有權拿回屬於自己的錢財。出借人作爲盡到義務的債權人,不應該受到牽連而遭受財產損失,就像”法不應該向不法讓步一樣“,“守法者不應該爲違法者背鍋”。
1.遠離賭博,珍愛生命。借錢給別人賭也不行!就开賭場的而言,不怕你賭贏了,就怕你不賭。根據博弈中的概率,哪有能一直贏的,經常是贏得越多賭的越大,最後一把把前面贏的全都輸回去,所謂久賭必輸;牌桌賭場上的莊家散客爲了贏,各種作弊出千層出不窮,科技與狠活也與時俱進、粉墨登場,所謂十賭九騙。
2.虛擬貨幣的出借需謹慎。不作好背調的准備就要准備背鍋!虛擬貨幣的借出與返還,在實踐中本就不易維權。如果在出借中不慎介入違法犯罪,虛擬貨幣有可能不知所蹤或者被罰沒。此時如果再想要回來,就需要主動聯系辦案機關,提供借出當時已經做好背調的證據,即出借人出借時已經盡到一名合格的債權人的注意審查義務,不知道且不應該知道借出的虛擬幣會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等。總之,借出的虛擬幣被用於不法途徑,即使能拿回來也是費時、費力、費錢、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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