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男子欲將女友賣去緬北夜場,中途迷路求助警察後案發

2022年10月,廣西小夥朱某給公安機關打了個電話,稱不想偷渡出境。當民警將朱某及其女友帶回,意外發現存在隱情,朱某竟與他人合謀,打算偷偷將女友賣到緬甸夜場。

日前,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公开,朱某因犯拐賣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22年9月,時年22歲的朱某結識被害人央某,二人確立男女朋友關系。後朱某與他人商議,欲拐賣央某到緬甸夜場“坐台”,從中獲利。同年10月2日至5日,朱某謊稱帶央某偷渡出境務工。同月5日,二人到達東興市准備偷渡出境途中,因央某不同意單獨偷渡出境,朱某無奈將央某帶回。途中因二人迷路,朱某報警稱不想偷渡出境,請求出警處理,民警到達現場將二人帶回辦案部門。同月6日,公安機關對朱某處以行政罰款,後民警發現朱某有其他犯罪嫌疑並於同月9日將其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爲,朱某將婦女賣往境外,其行爲已構成拐賣婦女罪。關於朱某提出其行爲屬於犯罪中止的辯解,經查,朱某已經着手實行將被害人賣往境外的犯罪行爲,由於被害人出境前拒絕獨自出境,其犯罪意圖未能實現,屬於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朱某該辯解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關於朱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其行爲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朱某於2022年10月6日以偷越國境爲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到案後僅交代其與被害人一同偷越國境事實,未提及其意圖拐賣婦女到境外的事實,爲此公安機關僅對其處以行政罰款,後公安機關發現朱某有誘騙他人偷渡出境的犯罪嫌疑,遂於同月9日將其抓獲,朱某第二次到案後才供述其拐賣被害人的事實,故朱某就拐賣婦女罪不具有自動投案情形,不符合自首的認定,其到案後如實供述,應認定爲坦白,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朱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朱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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