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有幾次和同業的私下小聚,我們都認為,經歷本次的循環之後,恐怕很難再看到產業百花齊放,在現行法規限制下,資源更往大業者偏移,過往大業者喫肉,小業者喝湯的情況將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各業界大腕的合縱連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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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這個推論最直接的原因是資金。
眾所周知,高負債率是營建產業的行業特性,銷售率越高,預售案簽約後至交屋前,收取的簽約金與工程款相關款項,因房子還沒蓋好、無法履約的「合約負債」就低不下來,只要順利完工交屋,合約負債會轉為收入進帳,不會是公司資金壓力的來源。
因此,營建產業對資金的需求相對較大,但在目前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中對土建融的成數與開發限制,確實不利於資金周轉。除此之外,近期建商向銀行借不到錢,轉往融資租賃公司借錢的大門關上,當銀行不借,業者又缺頭寸的時候,實務上會轉往其他管道,除融資租賃公司,也會是利息更高的地下錢莊,只要市場有些風吹草動,或是自己經營不善,更容易倒。
對大型業者來說,姑且不論該集團內除建設外,另有金控、壽險或是其他具有穩定現金流的事業體,該業者僅僅只要有在公開資本市場募資的能力,就少了四處找錢的壓力,多了在市場上運籌帷幄的能力。
另一個關鍵是法規,特別是平均地權條例中對於預售屋轉讓的相關規定。
在《平均地權條例》第 47條之4是這樣寫的「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翻成白話就是簽約買預售不能轉賣,想要轉賣不能打廣告,萬一真沒辦法只有轉給配偶、直系血親、二等親內旁系血親,不然就是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要符合簽約後買方死亡,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換約、法人合併改制、解散、清算等狀況不須審核;需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每兩年只能換約一戶情況如符合特殊條件的非自願離職、買受人或家庭成員遭遇重大傷病、意外、房屋嚴重災損、繼承後轉讓等難度超高的狀況。
所以,在2023年7月之後預售屋簽約的買方,萬一出了狀況,又不符合以上這些條件,唯一的解決方式只有解約退還建商,如果在市場多頭之際,建商拿回當時賣低的房子,還賺了15%的違約金,市場籌碼越發集中在業者手上。這幾年所謂市場循環的時間越來越長,波動越發不明顯,資源傾向於大業者,大者恆大格局正在發生中。
中小型建商在買地搶不過、資金搶不過、推案搶不過的窘境中,想要突圍除了想辦法經營自己品牌,下切開發整合難度高的都更、危老,接下來就只能在大叢林中各顯神通。
有人問,當市場上只有大建商沒有中小建商好不好?
答案沒有絕對,好處是建商很難倒,但沒有百花齊放,小案子想要找人蓋,消費者想談個好條件,恐怕就是聽天由命了。
●作者:徐佳馨/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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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名家論壇》徐佳馨/房地產業的新叢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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