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早朋友發我一個鏈接,是人民法院報在其官方公衆號發表的一篇文章:《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須規範化》,因爲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一直是劉律師研究的業務領域之一,所以我一直關注着司法實務、理論領域對於處置業務的新動向。人民法院報的主管機關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以從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需規範化”這一用詞也能看出目前從最高院的角度看,仍然認爲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領域還是不規範。從劉律師的實務經驗來看,確實不能否認當下的處置現狀從合規角度考量仍有不少問題亟需解決,但是整體上比去年甚至更早那種粗放式的處置來說已經又進步了不少。
文章作者爲華東政法大學的楊凱老師,其在开頭先引出當下實務中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棘手的現實難題”:一方面監管文件(9.4公告、9.24通知)上嚴格限制虛擬貨幣交易,甚至將一些虛擬貨幣業務認定爲非法金融活動;另一方面大量的刑事案件中又有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現實需求(如認定涉案金額、決定定罪量刑等)。由此,楊老師認爲“對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法律規制迫在眉睫”。
造成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是“在認識上否認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同時,在涉案財物處理過程中又無法回避虛擬貨幣呈現出的財產價值。”
作者認爲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是一項綜合性的業務,需要立法、司法、監督機構甚至國際合作等共同參與;並且認爲我國須盡快出台一套全面的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指導意見作爲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業務的法律依據、操作規範。
作者認爲當下的司法處置中存在以下方面需要進行規範:
一是涉案虛擬貨幣的權屬認定問題;因爲虛擬貨幣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徵,在刑事案中如何確定涉案的虛擬貨幣爲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所有,需要有不同於以往的證明標准,如在證據收集上需要“虛擬貨幣交易所獲取的交易記錄、智能合約代碼的分析,以及IP地址和地理位置數據的追蹤。”
二是虛擬貨幣的價值評估沒有固定標准;如何確定涉案虛擬貨幣的價格目前並沒有統一標准。根據劉律師的經驗,以常見的USDT爲例,一些辦案機關委托的審計機構、鑑定機構直接將其等同於美元進行價格計算來認定涉案金額;一些是將變現後的法幣(以人民幣、港幣、美元爲主)作爲涉案金額進行計算;還有一些是將變現後,處置公司扣除手續費後轉入辦案機關財政账戶的金額作爲涉案金額等等,不一而足。
三是如何選擇虛擬貨幣的合法變現;比如,如何選擇變現時機問題,如果是穩定幣(USDT、USDC等還好說),如果是BTC可能就會面臨價格在短期內的巨幅漲跌,一些山寨幣很可能在短時間內會價格歸零等等情形。還有就是處置公司的選擇問題(如選擇程序、資質要求)。
此外作者還提到“通過選擇國內外知名交易平台或司法拍賣平台”,劉律師並不認同,首先目前國內是沒有任何所謂的合法交易平台的,其次,虛擬貨幣的司法拍賣在國內更是難以實現。
作者提到的合規建議有以下幾點: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是要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在《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比特幣爲虛擬商品,但是並未明確其他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
第二,處置流程要規範;作者認爲應當制定指導意見,細規定虛擬貨幣的凍結、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環節的法律程序,明確司法機關、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在處置過程中的職責與權限;
第三,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這一點劉律師也認爲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刑事辯護中,我們經常發現嫌疑人、被告人在虛擬貨幣處置環節幾乎沒有任何救濟權,知情權與參與權也往往流於表面;
第四,處置過程的透明度與安全性。比如處置公司在處置涉案虛擬貨幣時,需要全程留痕,記錄所有的境內、境內的操作過程,確保所有步驟有據可查;辦案機關甚至是其他部門(如銀行、央行、外管、稅務等)建立跨部門監管機制,對處置過程進行監督;
第五,加強國際合作。這一點劉律不再贅述,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原文。
根據劉律師了解,寫《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須規範化》文章的楊老師在華東政法法學主要研究方向爲公共社會治理,其對於虛擬貨幣的實務操作可能要少於研究理論,比如楊老師在文章中提到的民事案件中對於虛擬貨幣的保全,其實實務中完全沒有辦法操作,因爲在涉幣類的民事訴訟的第一步立案都不會被法院受理,更何談未來的保全操作;況且即使能立案,執行局的保全組也難以進行跨境保全業務(因爲虛擬貨幣交易所或主流錢包服務器都在境外)。
不過總體上,這篇文章確實也反映出當下的虛擬貨幣司法處置需要進一步的合規,面對新生的業務領域由粗放到精細是一個正常的過程。劉律師相信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業務也是這樣,一定會在合法合規、規範透明的方向上持續發展。
對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查閱本文下方的“往期文章”或和劉律師進行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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