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從誕生至今,它的價格到底該如何計算,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尤其是在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中,在計算涉案虛擬貨幣價格過程中的一些做法甚至是明顯違反有關的監管規定的,今天劉律師就結合自身的辦案經驗以及當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主流觀點來聊聊涉案虛擬貨幣的價格計算問題。
在傳統的刑事案件中,對於涉案的財物價格認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種是價格認定中心出具價格認定報告;
第二種是通過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或審計報告的方式;
第三種是以交易平台等中介機構的交易交個進行認定;
第四種是以受害人的損失金額或嫌疑人/被告人的獲利金額來認定。
需要說明的是,在近兩年的司法實務中以及學界的理論上,主流虛擬貨幣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價值已經基本達成共識。雖然我國法律目前只有《民法典》第127條規定了“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種籠統性的規定,但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中明確將比特幣定性爲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而此後十多年來各類大大小小的十余個監管性文件均沒有否定此定性(有學者認爲“9.24通知”已經實質上否定了虛擬貨幣的價值屬性,劉律師對此持不同意見),那么對於涉案的虛擬貨幣價格的認定就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官方依據”(法律及監管文件)。
以上不同的認定方式各有利弊,但是總體上來說司法會計鑑定意見被接受度高於其他幾種類型。
虛擬貨幣實際上具有財產價值,理論上又具有支撐其具有價值的基石,在法律上又具有一定的依據,但是涉案虛擬貨幣的價格該如何計算仍然是當下涉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中最核心、最難以解決的問題的之一(對於辯護律師來說也是最容易找到辯護突破點的地方)。
根據2021年9月15日十部委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我國監管部門目前對於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定價服務的業務定性爲“非法金融活動”,雖然說鑑定機構進行涉案虛擬貨幣的價格鑑定並非是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但是司法鑑定業務並非“法無禁止即可鑑”的純粹商業活動,而是對於其鑑定業務的範圍、內容有着嚴格規定的司法活動。目前司法鑑定機構對於涉案虛擬貨幣的價格進行鑑定顯然是超出了其明確的鑑定範圍的。
同理,對於價格認定方式、審計報告等方式也是不符合當下《通知》的規定,況且這些認定本身也在刑事司法實務中存在着大小不一的爭議。
虛擬貨幣自身的價值由於市場價格波動幅度大,在辦案過程中可能會呈現出高低相差巨大的情形,甚至會可能導致無罪案件出現的可能。比如,涉虛擬貨幣詐騙案中,如果嫌疑人張三詐騙受害人李四一枚比特幣(BTC),那么該BTC的價格就決定着張三未來的定罪量刑。這裏有三種情況需要考慮:
第一是受害人李四購买涉案BTC的價格;
第二是案發時一枚BTC在虛擬貨幣交易所中的交易價格;
第三是嫌疑人張三若有銷贓行爲時,涉案BTC的銷贓價格(即嫌疑人的獲利)。
上述三種不同的價格決定着張三未來的定罪量刑的不同幅度大小,這裏面有幾個較爲突出的問題是:李四購买BTC時可能低於3000元(最低立案標准);張三銷售BTC後獲利可能高於50萬元(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數額起點);對於交易所交易價格來說,市場上幾十上百家交易所到底以哪一家交易所、哪一時段的交易價格來認定涉案BTC的價格等等。
在涉案虛擬貨幣是否存在價值這一問題上,實務界和理論界基本可以達成共識,即虛擬貨幣具有價值,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屬性,可以以價格的形式來呈現其價值。
在如何認定涉案虛擬貨幣價格的問題上,目前的司法實務多以司法鑑定意見、審計報告的形式來認定,也有一些司法機關以虛擬貨幣交易所的交易價格認定;
在理論界有學者主張在“被害人不獲利”原則的基礎上,按照涉案虛擬貨幣的購入價格、銷贓價格、市場價格(即交易所價格)的順序進行認定(如北京大學法學院的車浩教授、南京大學法院孫國祥教授)。
當下涉虛擬貨幣類的刑事案件之所以有這么多的問題出現,本質上還是監管部門、司法部門對待虛擬貨幣的態度上和虛擬貨幣實際已經开始不斷滲入人們生活的現狀上的衝突導致的。
法律不是萬能的,從它被制定出來那刻起它就永遠滯後於現實生活。但法律不能傲慢,當依靠單純的法律解釋、政策文件將要,甚至已經很難維持法秩序的平衡時,就意味着法律亟需作出改變。作爲幣圈實務第一线的刑事律師,劉律師越來越感受到虛擬貨幣應當被有司系統性地認真對待,而不是意圖靠幾個部門攢起來的一紙文件來規制這一將要,甚至已經對人類社會產生深遠影響的技術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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