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代幣化投資產品的發展與監管趨勢

一、 代幣化投資產品介紹

代幣化指將非加密資產(“參考資產”)轉化爲數字形式(“加密貨幣”)的過程,隨着加密代幣的發展,其參考資產的形式也逐漸豐富,包含農產品、黃金等貴金屬、房地產和金融證券。目前,香港並無“代幣化”或“代幣化投資產品”的法定定義,目前發布的相關通函主要針對的則是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指的是制造基於區塊鏈的代幣來代表或意圖代表對某一投資產品的所有權。

二、香港對代幣化投資產品的監管

香港證監會認爲只要相關產品符合所有適用的產品認可規定,以及爲應付與代幣化安排有關的新風險而採取的額外保障措施,允許證監會授權的代幣化投資產品在“一級市場”上交易是合適的,“二級市場”的交易則需要更多的仔細考慮,包括保持合適及持續的代幣所有權記錄、成熟的交易基礎設施和市場參與者來支持流動性、代幣產品的公平價格。因此香港證監會的相關通函規管的主要爲一級市場,規管的主要對象是產品提供者和中介人。

(一)代幣化安排

一級市場的業務爲代幣型證券的發行,香港證監會將產品發行人作爲責任的負責人,無論是否存在第三方外包特定業務的情形。產品發行人應從所有權記錄、減少網絡風險等方面採取相關措施。

就所有權記錄而言,產品發行人應當記錄代幣化投資產品的所有權,及與代幣化證券有關的所有權權益如何被轉移及記錄。根據證監會的要求,產品發行人需向證監會確認和說明代幣化安排和運營、所有權記錄的可靠性和智能合約的完整性,對代幣化安排、所有權記錄的可靠性和智能合約的完整性獲得第三方審計或確認。

就減少網絡風險而言,產品發行人應當使用可靠的區塊鏈網絡,不應當使用沒有額外和適當控制的公有非許可制區塊鏈網絡。在公有非許可制網絡上以不記名方式發行的非許可制代幣可能導致更高的網絡安全風險及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其他的技術風險包括分叉、區塊鏈網絡中斷等,相關考慮因素包括分布式账本(DLT)網絡的穩健性(特別是對常見攻擊的抵御能力,是否有代碼缺陷、安全違規、漏洞及其他風險的威脅),DLT網絡與產品發行人和其他各方(例如保管人或錢包服務提供商)的後端系統之技安的互操作性,是否有能夠充分應對DLT相關事件(例如分叉、受攻擊等)的業務延續計劃。

(二)披露

產品發行人仍然需要遵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下的投資要約制度,因此發行代幣化投資產品仍需要向客戶提供發行文件披露產品的內容和風險。除傳統證券發行文件中所需寫明的內容之外,發行代幣型證券還需披露:(1)代幣化安排,特別需要明確結算是在區塊鏈上還是鏈下進行;(2)代幣的所有權(例如:代幣的法律所有權、收益所有權;產品的所有權、利益);(3)與代幣化安排相關的風險。

(三)中介人

分發經證監會授權的代幣化投資產品的中介人應獲得相關牌照。中介人還需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1)管理層、研發團隊及發行人的背景及財政穩健性;(2)支持有關證券型代幣的資產是否存在和有關資產所附帶的權利;(3)與證券型代幣相關的所有材料,包括已公布的資料(例如白皮書)及任何相關推廣材料,並且應確保向客戶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爲准確及不具有誤導性。除審閱證券型代幣相關資料之外,中介人進行分發時應以清晰及易於理解的方式提供有關證券型代幣的資料,並在有風險處提供警告聲明。

(四)工作人員的資質

產品發行人應當向證監會確認他們至少有一名擁有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來運營和/或監督代幣化安排和管理與所有權、技術相關的風險。

三、香港對代幣化投資產品的監管趨勢

(一)基於傳統投資產品的監管框架

香港證監會一直採取技術中立的方針監管代幣化投資產品,並將繼續恪守“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監管原則,其並沒有爲代幣化投資產品創設新的監管制度,但將代幣化及相關技術納入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現有監管框架,因此“代幣化”這一包裝並不決定監管策略,重要的是投資產品,即參考資產的實質特徵。

(二)香港證監會對代幣化投資產品的开放態度

雖然現有監管內容專注於證券型代幣,但香港證監會爲其他類型的代幣化投資產品开放了發行的通道。如果(1)新的有代幣化特徵的投資產品,(2)已獲得證監會授權的投資產品想要代幣化,產品發行人可以通過事先咨詢證監會尋求證監會的授權。各方應就代幣化項目與監管機構保持緊密聯系。

(三)相較於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將會採取更爲嚴格的監管措施

《有關代幣化證監會認可投資產品的通函》主要規管的爲一級市場,二級市場的交易需要更多的仔細考慮,最近在香港實施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VATP)監管制度處於初級階段,未來香港證監會會在代幣化投資產品的首次發行和二級交易方面展开進一步的合作,相關各方應當密切關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管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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