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的投資糾紛,想通過民事訴訟來維權,希望大嗎?經常有小夥伴來問劉律相關的問題。下文,劉律將帶你一文讀懂:虛擬貨幣投資糾紛,歸不歸法院管?用什么案由來立案比較合適?如果法院不管的話,還有沒有維權的希望?
一 虛擬幣投資糾紛,要求還幣,這事兒歸法院管嗎?
最近,有幣圈的小夥伴張三來找劉律咨詢:幾年前,他的朋友李四跟他說,有個穩賺不賠的理財項目,想問張三借點幣投進去。張三心想:反正自己手裏的幣放着也是放着,出於對朋友的信任,就轉了幾個比特幣到李四的虛擬錢包地址裏。雙方約好:等張三要用幣的時候,李四就幫他把幣轉手賣掉。這些幣按當時的價格來算,加起來差不多有七八萬人民幣。
後來,比特幣的價格漲到幾十萬人民幣一個了,張三找到李四幫他出幣,但是,由於李四操作不當,這些幣其實早就虧沒了,李四提出要按幾年前的市場價折價賠給張三。張三就不同意了:比特幣的價格相比幾年前,都翻了好幾倍,還按原來的價格還,這我怎么愿意?於是,張三來咨詢劉律:在這種情況下,我想要李四把幣還回來,用什么案由去法院立案比較合適呢?以及,法院真的管這事兒嗎?
二 想訴對方還幣,用什么案由去法院立案更合適
(一)民間借貸糾紛
想訴對方還幣,很多人可能第一反應是:俗話說“欠債還錢”,雖然要還的對象是虛擬幣不是人民幣,但是這不就是民間借貸嘛!關於這個看法,劉律當時就告訴張三:你要以借貸合同去法院立案,很難!因爲,最高法在2020年《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第一條就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爲”。因此,人民幣、港幣、澳幣、台幣、外幣及國庫券等有價證券,能夠成爲民間借貸的標的物。
所以,在我國還沒有明確定性虛擬幣交易合法性地位的大環境下,你如果想把“借虛擬貨幣”的行爲,認定成“資金融通”,是有點牽強的。再說了,你說是借幣,你們有借條和銀行轉账記錄嗎?你只拿着轉幣記錄去法院立案,說別人欠你幣,要打借貸合同糾紛,這法院能同意嗎?所以啊,以民間借貸爲由,去起訴借幣,法院多半是不給立案的。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張三還有什么辦法能通過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嗎?在這裏,我們給有相似經歷的小夥伴支個招: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你可以嘗試以“返還原物糾紛”或者“委托合同糾紛”兩個案由作爲抓手。
(二)返還原物糾紛
返還原物糾紛,就是把虛擬幣當成一種種類物來處理。由於虛擬貨幣作爲商品在市場上具有交易價值,且大部分人獲取虛擬貨幣的方式亦是通過金錢作爲對價相互轉讓,因此虛擬貨幣具有經濟價值。同時,虛擬貨幣可以通過建立電子錢包儲存在公鑰上,在能被任何人查詢到的基礎上,排除了除所有者外其他人對於虛擬貨幣的佔有,而所有者又可以通過特定的私鑰隨時支付、轉移其虛擬貨幣。因此,虛擬貨幣可以受所有者的支配,可以構成民法意義上的“物”。那么,根據《民法典》第235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如果是原物已經滅失的情況,虛擬貨幣的所有者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同一種類物或者相應的折價款。
(三)委托合同糾紛
委托合同糾紛,也就是把你們之間的行爲視作委托處置關系,那么理論上,作爲委托人,你有權隨時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虛擬幣交易可能會增加金融炒作的風險”,按照《民法典》第153條,在實踐中,你們的行爲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爲“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但是即使合同被認定爲無效,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後,雙方應當返還因無效民事行爲取得的財產,不能返還的,折價返還。
劉律團隊之前在廣東就代理過一個以“委托合同糾紛”爲案由,要求法院判還以太坊,最後獲得勝訴的案子。該案件在二審階段,廣州中院也維持了原判。該案例也是自924通知之後,全國首例法院判還以太坊的案例。《贏了官司,虛擬幣能不能執行?——劉磊律師辦理首例支持還幣並成功執行案》(點擊查看原文)
三 去法院訴,是打“合同無效”還是打“解除合同”更合適?
既然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很可能因違背公序良俗被法院認定爲無效,那么去法院起訴,是打 “合同無效”還是打“解除合同”更合適呢?我們認爲:在“924通知”發布之後,目前絕大多數的公开判例都更傾向將“交易虛擬幣”作爲一種無效民事行爲來看待。所以,相關案例也基本以“合同無效”來進行判決和認定。至於起訴的訴請裏,用“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其實都可以,由於“無效事由是否存在”是法院應當主動審查的事項,即使用“解除合同”起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合同存在無效情形的,也可以主動認定合同無效。
前文提到的,我們團隊代理的全國首例法院判還以太坊的案件中,我們團隊最初的訴訟請求是解除委托合同,之後結合具體案情提交了變更訴請,最後,訴爭合同也確實被法院判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了。法院依據《民法典》中對合同無效後處理方式的規定,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相應的虛擬幣,從客觀上來看,我們主張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支持。結合司法實踐中其他虛擬貨幣合同糾紛的案例,我們嘗試對裁判規則進行梳理,以此來洞悉司法機關對於虛擬貨幣合同的效力認定的態度。
(一)主張合同無效
1.法院以交易行爲損害公共利益爲由認定合同無效
從劉思宇訴盛林林委托合同糾紛案【(2021)京03民終14106號】我們可以看到,二審法院認爲案涉《資產管理顧問協議》因違反了“924通知”的有關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案涉《資產管理顧問協議》無效。而在豐復久信公司訴中研智創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2022)京03民終3852號】中,法院認爲“挖礦”行爲不僅與社會能源消耗相關,而其產生的比特幣後續帶來的一系列交易行爲與金融秩序同樣密切相關。因此,法院同樣認定案涉“挖礦”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於無效合同。
2.法院以交易行爲或交易標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爲由認定合同無效
賀亮芳、周傑买賣合同糾紛案【(2019)湘01民終6247號】中,法院依據公告的規定,認定當事人的幫唄、硒鏈網絡虛擬貨幣买賣,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確認無效。而在朱曉萍與張健香买賣合同糾紛案【(2018)蘇05民終8325號】和李雙江、黃淑敏买賣合同糾紛【(2021)粵04民終2401號】中,法院認爲案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或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相應买賣行爲應當被禁止,因此案涉买賣合同爲無效合同。
我們可以看到,損害公共利益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是虛擬貨幣交易合同無效的兩大原因。若合同被認定爲無效,則可能會避免復雜的解除合同程序。且法律後果明確,合同一开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該路徑對於案件的處理較爲高效。但是,合同無效的證明難度較高。且若虛擬貨幣交易合同已經執行了一段時間,財產返還可能較爲復雜。
(二)主張解除合同
也有一些法院,會認定虛擬貨幣买賣或委托合同是有效的。因此,會按照一般的民事合同的處理規則,去處理虛擬貨幣糾紛。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主張解除合同,同樣可以實現我們的訴訟請求。
如在朱瑞清與方海鷹买賣合同糾紛【(2020)京民終747號】和何紅梅等與买賣合同糾紛【(2021)滬01民終11624號】案件中,兩地的法院都認定案涉虛擬貨幣买賣合同是有效的。因此,法院按照《民法典》中“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規則對糾紛進行了判決,對案涉合同進行了解除,讓過錯方退還款項或折價賠償。但是我們要注意,由於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哪怕是在虛擬貨幣合同是有效的情況下,不是中央銀行發行或認可的數字貨幣,相關權益並不受法律保護。在李仁闖與許小梅买賣合同糾紛【(2020)蘇01民終11023號】案中,許小梅以虛擬貨幣支付貨款的行爲未得到法院認可。
當前,我國法律法規並未禁止虛擬貨幣或代幣的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私人之間正常交易虛擬貨幣。因此,虛擬貨幣的交易並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主張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有效是具有合理性的。而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有效,有利於按照約定好的合同條款或是《民法典》中對於合同的一般規則去處理糾紛,能夠更高效、更合理地保護咱們的合法權益。並且,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若對方當事人存在違約情況,咱們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以此來最大限度保護自身的權益,同時雙方也有更大的協商空間來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
在實務中,我們也發現,部分地方法院會回避虛擬貨幣合同效力的問題。在譚天與覃冬源买賣合同糾紛案中【(2020)瓊民申305號】,一審認定案涉交易行爲無效,而二審和再審都回避了案涉合同效力認定的問題。誠然,在當前對於虛擬貨幣交易的規定未十分完善的背景下,虛擬貨幣交易、委托合同的效力認定依舊是充滿了爭議。在處理虛擬貨幣合同糾紛時,我們應具體分析案情,區分合同的性質是虛擬貨幣交易還是虛擬貨幣委托投資?合同所涉虛擬貨幣或交易行爲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損害公共利益?這些問題對於我們選擇“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路徑是至關重要的,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四 法院如果不給立案,真的一點維權希望都沒有了嗎?
如果按照上述路徑,以“返還原物糾紛”或“委托合同糾紛”爲由向法院起訴,法院仍然不予立案,就真的無法維權了嗎?也不是!
(一)區法院不給立的,可以要《不予立案裁定書》,向中院申請復議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因此,如果法院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受理的法院申請《不予立案裁定書》。如果對該裁定不服,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如果涉及刑事詐騙的,可以走刑事渠道維權
其次,如果對方向你借虛擬幣的目的,就是想將你的幣佔爲己有,根本不想還給你,即名爲借幣,實爲騙幣,那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這時候,當事人可以去公安機關報案,我們之前的公衆號《“盜幣”、“騙幣”、“搶幣”,立案難!委托律師終於成功刑事立案!》(點擊查看原文)一文中提到過,公安機關並不能因爲案情涉及“虛擬貨幣”,就可以不予立案。一方面,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認定虛擬貨幣交易系違法行爲;另一方面,刑法與民法所保護和調整的法律關系有所不同,辦案單位不能因爲民事合同無效,或者民事訴訟未被法院受理,就否認刑事案件背後保護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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