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賣USDT虛擬貨幣賺差價 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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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賣USDT虛擬貨幣賺差價 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邵詩巍律師 個人專欄 剛剛 關注

這年頭,沒被凍過卡,可能都不好意思說自己是幹U商的。

买賣USDT虛擬貨幣,賺取差價利潤,原本只是個被少數人知道的賺錢門路,但由於從事黑灰產的不法分子大量侵入這一“賽道”,U商在賣U時如果不幸收到了黑錢,輕則被凍卡,重則涉嫌幫信罪、掩隱罪等刑事罪名。

所以,爲了規避自身的凍卡及刑事風險,不少U商是用他人的銀行卡收款的。但這在司法實踐當中,可能又會觸發一個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文 | 邵詩巍律師

01

案例引入

1、使用他人銀行卡收款,被判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i]

朱某爲了买賣USDT,先後聯系了6名在校大學生,讓他們分別到2個銀行辦理了共計12張銀行卡,每張卡的價格爲300元至600元不等。在獲取了6人的銀行卡账號、姓名、密碼以及辦卡時在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後,將辦理的上述銀行卡與學生的對應支付寶账號進行了綁定。

後,朱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抓獲歸案。

最終法院認爲,朱某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行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注:以上基本上是判決書中的所有信息。雖說朱某最初被定的罪名是詐騙罪,但從本案的判決結果來看,可判斷朱某买賣虛擬貨幣本身應該沒有收到贓款的,否則就不是這個罪名了。

2、幫人买U,竟被判處兩罪[ii]

黃某在網上認識了“大龍哥”,“大龍哥”說想讓黃某幫他买U,黃某想着有手續費賺就應允了。於是,黃某收到了“大龍哥”轉入的13.7萬之後,就拿着該款購买了USDT。

與此同時,顧某在網上被刷單詐騙,向對方提供的戶名爲胡某某的銀行帳戶轉账13.9萬。同日,黃某收到顧某轉账的人民幣13.7萬。

人物關系:顧(被害人)➡️胡(未到案)➡️黃(被告人)

黃某被抓獲時,公安在其家中查扣他人銀行卡共計10張。雖然黃某稱這些銀行卡是給他人开設網店的,但未提供合理解釋。

法院判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

02

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據法律規定,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等行爲,構成本罪。

例如“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爲,數量累計5張以上,即達到本罪的刑事立案標准。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买、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二) 第二十五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买、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03

高頻法律問題

Q:使用他人借記卡、儲蓄卡,構成本罪嗎?

A:構成。雖說本罪名爲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借記卡、儲蓄卡也屬於廣義上的信用卡範疇,即使是借記卡、儲蓄卡,實務中行爲人被定性爲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並不存在爭議。

在(2015)寶刑初字第2289號判決書中提到,關於辯護人提出胡建揚是收購他人銀行卡但並不屬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且銀行卡不屬信用卡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爲,刑法中所規定的“信用卡”即包括借記卡,也包括通常意義上的信用卡。

Q:收購持卡人自愿出售的銀行卡、使用親友自愿提供的銀行卡,構成本罪嗎?

A:構成。本文案例1即爲大學生自愿向被告人出售。

在(2016)粵0304刑初1707號判決書中提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銀行卡及其账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故即便本案持卡人同意被告人符龍傑持有信用卡,仍需同時符合信用卡管理的規定,否則不能構成合法性依據。被告人符龍傑以獲利爲目的,持有他人信用卡,實際操作使用他人信用卡,其行爲違反了信用卡管理規定,破壞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屬於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數額較大,應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

Q:使用他人銀行卡並收到贓款,是數罪並罰還是擇一重罪判處?

A:這取決於行爲人持有他人銀行卡,與銀行卡收到贓款,這二者是否具有牽連關系。

例如本文案例2是兩罪數罪並罰。黃某收受他人款項後,爲他人購买虛擬貨幣。黃某收受的款項本身是上遊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因此黃某購买虛擬貨幣的行爲實質是替他人銷贓,觸犯了掩隱罪。另外,黃某家中查扣的他人銀行卡,與前述銷贓行爲無關,又沒有合理的持有原因,因此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認定行爲人單獨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關鍵在於,是否有證據證實行爲人借用他人信用卡後用於轉移非法資金,妨害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的查處。

再例如,王甲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iii], 王甲、王乙等人成立跑分工作室,收購銀行卡套件(含銀行卡、手機卡、網銀U盾、設置特定轉账密碼),並將收集的銀行卡账號、戶名等通過“飛機”聊天軟件工作群,提供給上家綁定至特定網絡平台進行資金轉账。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甲、王乙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爲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

本案行爲人爲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而收买銀行卡,同時還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行爲人爲實施某一犯罪,其手段行爲又觸犯其他罪名的,屬於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幫信罪最高刑期爲三年以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判十年,因此行爲人被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04

邵律師提示

相較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买賣虛擬貨幣被凍卡、或者被判決幫信罪(最高判3年)、掩隱罪(最高判7年),已算是較輕的定性。

如果日常生活中有出油需求的朋友,在對交易方進行嚴格KYC審查的同時,也要切記,不要使用他人銀行卡收款,以免觸及本文中的罪名。

[i](2020)魯0681刑初169號

[ii](2020)滬0104刑初1174號

[iii](2021)閩0722刑初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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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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