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金額最大的比特幣洗錢案 中國投資人能挽回損失嗎?

作者:劉正要律師,來源:曼昆區塊鏈法律

6.1萬枚比特幣,還不是全部涉案財產,發生在Jian Wen(以下譯“簡雯”)與其僱主錢志敏身上的案件,急需讓我們思考對於虛擬貨幣刑事案件,如何才能進行有效的國際間司法協作。

0案發經過

根據網上已有的信息,今年3月18日,英國法院判決華裔英籍女性簡雯參與洗錢犯罪成立,將於5月10日宣判具體刑期。

簡雯在中國出生、長大,與英籍丈夫Marcus Barraclough結婚後來到英國,後兩人離婚。簡雯離婚後獨自撫養兒子,在倫敦一家中餐館外賣店工作,其兼職工作包括炒幣(虛擬貨幣)。當簡雯在微信上看到一則招聘管家的信息後,命運的齒輪开始轉動。簡雯應聘了管家職位,並遇見了未來的僱主錢志敏(化名zhangyadi)並最終應聘成功。

根據網絡上披露的信息來看,實際上錢志敏(綽號花花)的身份是天津藍天格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實控人。錢志敏在中國大陸通過前述公司進行非法集資,之後卷款跑路(應該是把資金換成了比特幣),最終定居在英國,但是因爲身體多病、語言不同等原因,其在英國僱傭了簡雯。

之後簡雯確實過上了“神仙般”的日子:豪宅、豪車、珠寶等等應有盡有,但最終因爲其(或是幫助錢志敏)購买一處豪宅時因爲不能證明購房資金的合法來源,被英國的警方盯上。之後具體的細節劉律就不寫了,最終的結果是錢志敏感受到了法律風險而潛逃,簡雯被英國法庭判決洗錢罪名成立,最終的量刑要到下個月出來。

0關於天津藍天格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英國這個新聞出來前,劉律確實沒有留意過天津藍天格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天格銳公司”)任何情況,前十年甚至前三、四年都是非法集資案件的高發年份,藍天格銳公司在2017年暴雷可能就不那么引人注目了。

我們查詢了藍天格銳公司的基本信息,其目前竟然仍是存續狀態,不過已經上了各種黑名單了。

通過查詢裁判文書網,網上公开的有關藍天格銳公司非法集資犯罪的刑事判決共有12個,判決法院有河南羅山縣法院、河南滑縣法院、紹興市上虞區法院、秦皇島市海港區法院、浙江新昌縣法院、上海崇明區法院、吉林公主嶺市法院等等。其中比較有意思的是,吉林市船營區法院判決的萬某某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2017)吉0204刑初338號)中,藍天格銳公司還作爲證人出具《情況說明》,證明萬某某在其公司購买理財產品共計投資180余萬元。

現在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基本上都是藍天格銳基層業務員被判刑,很少有公司中高層領導被判刑的文書,也無法准確地知道藍天格銳公司非法資金的金額有多大。不過有一種可能就是在2017年錢志敏跑路時購买的比特幣在2023年英國洗錢犯罪案發時有了大幅的升值。

0中國投資人維權的可能性

根據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的消息,本案中扣押的6.1萬枚比特幣究竟該如何處理,英國皇家檢察署已向法院提起了追償程序,一旦這些資產沒有權利人主張權利(類似於中國的案外人執行異議程序?),則可能會被英國沒收,按照英國的相關規定,一半歸英國內政部,一半歸英國警方(類似於公安辦案經費?)。

所以,在中國的藍天格銳公司非法集資案受害人的發聲特別重要,需要讓英國政府、司法機關、執法機構了解到被扣押的6.1萬枚比特幣中有中國公民的合法財產。

那么,身在中國的藍天格銳公司非法集資案件的受害人具體該如何維權?劉律師在法律層面想到的有兩點:

一是在國際司法合作中,中國和英國同屬“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簡稱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成員(中國於2007年加入)。在FATF的“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40條建議》(2003)”的Mutual legal assistance and extradition一章,Recommendation 36條中明確建議:“Countries should rapidly, constructively and effectively provide the widest possible range of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relation to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investigations, prosecutions, and related proceedings. In particular, countries should:...

c) Not refuse to execute a request fo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on the sole ground that the offence is also considered to involve fiscal matters.

d) Not refuse to execute a request for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on the grounds that laws requir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maintain secrecy or confidentiality.”

簡單翻譯過來就是:在反洗錢的國際司法協助、引渡中,(建議)一方不以犯罪行爲涉及財政事務、金融機構保密等爲理由拒絕執行司法協助。

二是在國內司法實務中,我國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中明確規定了辦案機關向外國請求刑事司法協助時,應當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經其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通過外交部向目標國提交司法協助請求書

比較巧的是,2015年8月29日我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所以,我國的司法機關完全可以通過外交部來和英國相關部門溝通本案中的贓款退還事宜。

雖然無論是國際司法協助還是國內司法實務對於我國、我國公民向英國、英國相關部門(執法、司法等)主張退回涉案款項有理、有法可依,但是劉律師想要說的是現實往往是復雜的,不是幾個國際條約、國內法律規定就可以搞定的。背後還有復雜的多種因素,這不是一個、幾個人/群體/組織機構所能決定或影響的。最近的案例就是2019年馬來西亞MBI創始人張譽發詐騙(或傳銷)案引發大量國內受害人到中國駐馬來西亞大使館門口“維權”(雖然是跪着維權),這種方式既合情又極端,黑色幽默的背後是流不盡的眼淚。

最後,回到文章標題的問題,劉律的答案是:中國的受害人有挽回損失的可能,但是需要中國的司法機關足夠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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