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被盜後 可以報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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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被盜後 可以報警嗎?

劉正要律師 個人專欄 剛剛 關注

來源:劉正要律師

今天有兩位當事人都咨詢劉律自己虛擬貨幣被盜的問題,兩人也都去當地的派出所報案了,毫無疑問,民警以虛擬貨幣不受國家保護爲由,拒絕受理。

“虛擬貨幣交易是違法的,是國家禁止的活動,你還敢來報警?”——這是其中一個當事人向我轉述接待她的民警的原話,我之前寫過一篇文章,分析有些地方基層公安機關對待虛擬貨幣的態度是不符合當下國家對於虛擬貨幣監管的政策規定的。但是,現實就是這么無奈,主流虛擬貨幣誕生到現在已經十年有余,目前已經有大量因受害人的虛擬貨幣被盜/騙被司法機關立案、起訴、判決的案例,但是仍有部分公安機關,尤其是基層公安機關對於合法的虛擬貨幣持有人的財產權益不予保護。所以還是有必要寫一篇普法文進行法律“布道”活動。

先說結論:虛擬貨幣被盜後,受害人是可以報警的。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也是應當予以受理、立案的。理由如下:

一、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

早在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對虛擬貨幣(以比特幣爲代表)的性質作出了評價:“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既然是商品(無論是實體的,還是虛擬的)必然具有財產屬性,或者財產價值。

對於比特幣之前的類似於QQ幣等虛擬幣或者遊戲幣(或遊戲裝備),被盜、被騙、被搶後,公安機關都可以立案;那么,對於共識度更高的主流虛擬貨幣且國家相關部委已經給出明確定性的情況下更應該認定其具有財產價值。

對於公民合法持有的虛擬貨幣遭受侵害後,理應得到司法救濟。

二、我國不禁止公民進行虛擬貨幣投資

這個觀點在當下雖然有爭議,尤其是有些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認爲我國是嚴禁任何人進行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的。但是如果仔細研究我國大陸地區當下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我們找不出任何一條規定是禁止公民投資虛擬貨幣的。

就拿當下最具權威性的“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其在第一條的第四款僅是規定“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如果公民投資虛擬貨幣及其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什么是“公序良俗”?簡單來說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虛擬貨幣投資不會牽扯到善良風俗,主要是看虛擬貨幣的投資是否會違反公共秩序,主要是金融秩序。其實,普通公民進行虛擬貨幣的投資體量很難會直接影響到國家的金融秩序。但是,實務中因對於虛擬貨幣的投資產生的民事糾紛,哪怕是一個U的小體量,現在的法院也基本不會受理。

那么退一步說,就算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並不代表着國家就禁止了虛擬貨幣的投資。“9.24通知”僅僅是提示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存在法律風險,更爲重要的是因投資虛擬貨幣導致的損失,風險自擔。

但是,虛擬貨幣被盜的情形中,受害人並不是和盜竊者進行交易。而是純純地被竊取了自己的合法財產,在國家不禁止公民購买、持有虛擬貨幣的情況下,盜取他人虛擬貨幣的行爲當然是違法犯罪行爲。

三、法院已有大量判例支持

虛擬貨幣被盜的案件中,已經有不少法院判決生效的案例作爲支撐,證明公安機關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虛擬貨幣被盜案件應當要受理、立案。

實務中,受害人虛擬貨幣被盜,有些法院是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量刑的;有些是以盜竊罪,認定的金額是以受害人購买被盜的虛擬貨幣時的金額爲計算依據(這種情況是虛擬貨幣被盜後升值的情況,如果貶值的話,盜竊金額是多少爭議就很大了)。

四、受害人報案指南

對於受害人來說,在去公安報案前至少要做以下幾個動作:

一是收集自己合法擁有被盜虛擬貨幣的證據。如果是在交易所購买的,就把購买記錄(比如和U商的聊天記錄)、人民幣的轉出記錄、虛擬貨幣的轉入記錄、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記錄(如有)等等截圖保存,最好打印出來;如果是向朋友甚至網友購买的,更要把聊天記錄等上述材料截圖保存,最好打印;

二是被盜的虛擬貨幣被轉出的鏈上路徑,從自己錢包被盜後都流經了哪些地址,最後到了哪個地址的證據;

三是留意自己的錢包私鑰、助記詞、手機等有無泄露或被別人接觸的可能性;

此外,有條件的朋友還可以聘請區塊鏈安全團隊進行調查、追蹤,幫助鎖定可能的嫌疑人。這樣的話公安立案的概率會提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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