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寫過一篇淺薄之文(忘了鏈接在哪了),主要是感慨人性中的惡,大致觀點是:幾千年來,無論中國還是外國,大抵每個社會都逃不了盜竊、詐騙、殺人、放火等犯罪的侵襲,這似乎是被刻到部分人類的基因中,一待激活就會爆發。無論是开明的君主或者殘暴的統治者,抑或公民選出的代表,對以上犯罪的改造最終都是以失敗告終。
虛擬貨幣處置從法律從業者眼裏,其實算是一個比較小衆或者說細分的領域,而且該領域受政策的影響的極大(比教培行業新規對新東方的影響都大);但是就是這么一個細分的領域,很多哪怕是法律從業者都沒有聽說過的領域,現在都被騙子盯上,還爲虛擬貨幣處置商量身定做了一些騙局。
劉律也是從成都公安的提示中得知這一情況的:昨天成都公安的官方公衆號發布了一篇《警方提示: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公安機關處置虛擬貨幣爲由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裏面提到“有不法分子、中介機構聲稱有關系可以獲得公安授權,處置涉案虛擬貨幣;甚至是假冒公安機關負責人籤字、僞造虛假合同等方式,誘騙第三方處置公司或個人支付保證金、‘活動經費’”進行詐騙活動。
成都警方還專門提醒:“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查扣的虛擬貨幣,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辦案程序規定,偵查終結後隨案移送檢察機關,最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處置。”
從這篇《警方提示》中劉律簡單展开聊聊:
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算是劉律研究的領域之一,無論是從文章還是視頻、直播等途徑,我都做了大量輸出。當下中國司法機關對於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除了應當返還受害人的虛擬貨幣可以按原幣返還以外,其他情況均需要將虛擬貨幣變現爲法幣(常見的是人民幣、美元)。
這個變現步驟由誰來做?傳統刑事案件涉及財物的處置,肯定是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置(主要是法院);但是虛擬貨幣的處置卻變得十分獨特,主要原因還是包括“兩高一部”參與的十部委在2021年發布的“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裏面明確規定了“法幣和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等等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這也就導致了公檢法機關不敢主動出面進行虛擬貨幣和法幣之間的兌換活動,哪怕是爲了辦理案子。其實公檢法這種正常的工作業務需求,在情理上應該屬於“違法”阻卻事由。但是不好意思,“9.24通知”至今沒有作出任何的例外規定,允許任何機關或個人進行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
但案子還是要辦,虛擬貨幣畢竟還是有財產屬性的,對於被盜、被騙的虛擬貨幣究竟是價值49.9萬元,還是50萬元,司法機關必須要證明。所以,就出現了司法機關不出面,而是委托市場上的第三方公司來進行虛擬貨幣的變現處置。這些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後,將變現的法幣匯入司法機關的財政專戶,客觀上確實推動了刑事案件的辦理。
也是因爲如此,不同的司法機關委托不同的第三方公司,國家層面或者部委層面並沒有統一(比如建立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名冊),雖然說從2023年开始,各地省級政府或省廳公安陸續出台關於偵查機關處置虛擬貨幣的規定,但總體上這些規定太過於籠統,很難在細節上尤其是如何委托處置公司上進行規定。
如此一來,如何選擇第三方處置公司,方式就很多了。面對巨額的手續費(市場價爲20%左右,需要處置的虛擬貨幣動輒市值幾個億),有部分人確實難以坐懷不亂,尋租交易也就出現了。
有需求就有供給,無論這需求有多么離譜或奇怪。能設計針對第三方處置商騙局的人,想必是對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市場較爲了解的人。考究起來,騙子的手法簡直是老式透了,謊稱有公安的“關系”“資源”,然後騙取處置商支付“活動經費”“保證金”。其實刑事辯護領域,這類騙局也不少,有些甚至還有律師的參與。
爲什么這么老土的騙局,還能騙到第三方的處置商,畢竟他們是經常和公安機關“做生意”的人呢。可是現實就是這樣,證據就是這份成都公安的文章。
這也給我們提個醒,作爲個人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欲望,無欲則鋼,少欲則鐵,全欲則泥;作爲商事主體,處置公司想要保護自己,一定是在合法合規的軌道內play game。一旦越軌,風險驟至。
最後,劉律聊聊成都公安所說的他們對於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隨案移送,最終由法院處置。這種說法肯定是不現實,小編也許《刑訴法》學得不錯,但是實務經驗還是少了一點。
當下的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絕大多數都是在公安偵查階段完成的。詳細原因,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查閱劉正要律師的同名公衆h。在這裏我簡單說幾個情況:假如在涉嫌詐騙案中,嫌疑人騙取的虛擬貨幣價值到底是3千元還是10萬元,甚至是50萬元,這不僅關乎未來法院的量刑,更迫在眉睫的是關於夠不夠刑事立案標准、取保的考量因素、逮捕與否的因素、甚至司法文書到底如何寫(起訴意見書、起訴書等);加之,虛擬貨幣市場玩的真的是心跳(如今比特幣從5萬元美元一枚到7萬元美元,只用了一個月不到時間),如果刑事立案時,嫌疑人騙取/盜取的虛擬貨幣市值是3千元,但到了法院判決時升到了10萬元以上(完全有可能);或者反之,刑事立案時價值50萬,但到了判決時只值3千塊;此時,法院應該如何做抉擇?
此外還有其他很多因素,劉律就不一一贅述,這些因素疊加一起,造就了當下虛擬貨幣基本上都是被偵查機關先行處置了。
但是實踐中這樣做,就代表對么?當然是不一定的。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不僅是公檢法在內的司法機關關注的領域,也包括銀行、央行、外匯、甚至稅務等部門的注意力。當然,還有本文隱藏的主體騙子們,也在時時刻刻盯着虛擬貨幣處置這一塊“大蛋糕”,蠢蠢欲動。
回歸到本節主題,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到底該怎么做?有沒有合法合規的途徑?其實今天剛好有做司法處置的朋友和我聊起來這個話題,我倆的共識就是——這仍然需要監管者出台政策來解綁自己設置的繩套,即解鈴還須系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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