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何仁崴/愛情的騙子!你的良心在哪裡?

引用民國七十年代在台灣紅極一時的台語歌曲「愛情的騙子我問你」,做為這篇文章的開頭,討論在數十年後,另一種形式的愛情詐欺。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由於電信、網路詐欺已經成為全球性的共同問題,就連熱門的韓劇「模範計程車」兩季都有提到詐欺現象,而因現在的網路方便性,人人有手機、通訊交友軟體管道廣泛,有時人在家中坐,禍就從網路來了。

這類的愛情詐欺,受害者不再「只」可能被騙財騙色,往往在不知不覺中成為刑事被告,被惹禍上身。

網路的那方透過在通訊、交友軟體的帳號,主動或被動地與受害者搭上線,一開始透過甜言蜜語攻勢,一下寶貝來、寶貝去的,讓受害者以為遇到真命天子或天女。

這類的帳號或者做個在巴勒斯坦、阿富汗戰地醫生、軍官的人設,或者不知道哪抓來的俊男美女高顏值大頭照,或者佯稱,加上躲在螢幕、鍵盤後風趣熱情的對話,很容易使人無法自拔,深陷其中。

一旦帳號後的詐騙人員判斷受害者落入甜蜜陷阱,就是行騙的開始。

常用的方法如:家人生病需要一些醫療資金、要來台灣與受害者相會需要一點錢、有種投資管道可以籌措結婚基金…等,有時受害者不是金錢上的損失,而是被詐騙集團利用,尤其在於出借金融帳戶、開設虛擬貨幣帳戶,然後,就很有可能變成詐欺或洗錢的共犯了。

今(112)年6月14日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全文如下:「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由於詐騙、洗錢往往需要一個人頭帳戶作為讓被害資金追查不易的方法,而背後的藏鏡人:詐騙集團也往往在資訊不足、設為斷點的情況下,造成各國偵查、警政機關都是相當頭痛的問題,政府除了時時透過媒體宣導、金融機構把關等方式盡量避免民眾受騙外,亦採取治亂世用重典的政策,直接將收受對價、出借多數帳戶、再次出借帳戶等情況作為刑事犯罪,以期以刑罰警惕恫嚇民眾隨意出借帳戶的嚴重後果,避免修法前諸多案件因為對於出借帳戶者的不起訴而使被害人求償無門的窘境。

於是,修法後的出借帳戶行為,無論有無將帳戶實際交給對方,只要帳戶有讓他人利用而無正當理由,即使被詐騙集團所騙,也會喫上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誠如先前文章「善良的代價」所述,我們的善良千萬不能變得廉價,只要是涉及資金的流動、個人身分的變化,都很可能產生蝴蝶效應,對於自身、他人的權益造成影響。一旦被騙而遭認定為共犯,即使透過司法還你清白,過程也多是痛苦不堪,容易造成身心症狀的。加上現在日趨嚴格的刑事政策,在「享受戀愛」的同時,也請冷靜下來思考,對方的甜言蜜語是不是包著糖衣的毒藥,既然對方是愛情的騙子,別奢望他們會有良心,先學著保護自己才是上策。

請將這篇文章轉達給你身邊的親朋好友吧!一起試著將愛情詐欺的可能性降低,別再出現新的受害者囉!


●作者:何仁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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